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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用地
2002年10月13日22:23
  江苏省自年初全面开展经济适用房等房地产开发用地专项清理以来,已基本查清经济适用房等房地产开发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等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日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土地批租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适用房等房地产开发用地专项清理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在经济适用房 (包括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和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兴建的其他住宅建设项目用地专项清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2002年1月1日之前江苏省政府批准下达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未实施的项目,两
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取消经济适用房用地批准手续,按照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以经济适用房为名取得计划及国有划拨土地,实际按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或在经济适用房整体建设项目中开发了部分商品房,或利用经济适用房计划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属于政府部门行为的,除责令其按当年地价标准和实际土地用途,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外,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开发企业行为的,须经依法处罚后,方可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应减免的规费,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对于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取得土地计划,但实际按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重新审核地价水平,对出让地价低于省政府1993年确定的最低保护价标准或擅自减免土地收益的,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批租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土地批租专项治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处理。
  ——未经物价部门核价、自行定价销售的,或超出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标准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由所在地物价部门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于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购得经济适用房并实际居住(含已经进行房屋装修),且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的购房者,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全省清房工作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其他购房者,按照当年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后,凭收款凭据补办用地出让手续。未装修入住的,也可以选择取消购房合同,清退所购房屋,退还购房资金,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房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或发现有腐败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文件还明确规定,在经济适用房等房地产开发用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原则上要在2002年年底之前处理完毕,个别重点问题和重点案件的处理时间可以延期到2003年6月底结束。


摘自: 国土资源报 文章作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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