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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范住宅售价出新招
2002年10月13日22:24
  南京从本月起,开发商在售楼时,必须将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商品住宅综合平均售价予以公告;继续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针对个别房地产开发商执行政府指导价不严肃、价外乱收费、中介服务质价不符等问题,南京市物价和房产管理部门结合该市实际情况明确了以下几点:列入国家建设计划、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和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时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普通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营者,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报价手续。经济适用房上市销售前,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加以注明;普通住宅商品房上市销售在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许可证》实行公告制度,开发商必须将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商品住宅综合平均售价予以公告。为提高商品房售价透明度,该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继续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外加价加费收取任何费用。
  物价部门表示,今后将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商品房未经定价擅自销售、商品房销售价外加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摘自: 建筑时报 文章作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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