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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
2003年10月15日22:54
    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格行为和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0月14日,在我省部分地区试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基础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发文向社会宣布,开始在全省各地的住宅商品房销售中全面执行“一价清”。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部分地区商品房供不应求,房价大幅度上升,一些开发商乘机在价格问题上大做文章,在商品房销售尤其是住宅商品房销售中违规操作,行为失范,侵犯消费者利益,坑害购房者,成为价格投诉的三大热点之一。主要表现为重复计价,价外乱收费;在车库、阁楼问题上玩“猫腻”;在商品房销售中模糊标价或不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合同不规范等。省物价局有关人士指出,这些收费带有强制性、重复性、自立性、欺骗性,属价格违法行为,有必要全面 实行“一价清”制度,取消一切不合法的价外收费。
    所谓“一价清”制度,是指在住宅商品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只能实行一个价格,住宅商品房的价格由建安成本、利润、税金和住宅楼层、朝向等差价及相关费用构成。开发企业在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进入建安招标项目的费用,以及在销售合同中统一明示的面向全体业主(购房者)的经营性收费均应纳入住宅商品房价格。开发企业不得在价格之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政府行政部门不得擅自立项、超标准、超范围向开发企业收取各种费用。
    “一价清”对自愿委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商品房销售签约过程中的价格行为、明码标价制度等作了具体规范。规定要求,凡接受委托,面向部门业主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性收费,开发企业不得纳入建安成本,应坚持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价格部门从严控制项目,在价格之外明示,业主自愿选择,开发企业不得在售房时强行收龋在签约过程中,开发企业不得设定不可预见费、待摊费用等不确定性费用的条款,不得擅自加注押金、保证金等强制性规定;未取得房管(建设)部门的房屋销(预)售许可证,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等任何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其售房处醒目位置张贴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标价表,标价表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建筑面积价格、单位套型建筑面积、整个开发项目建筑面积(含按比例公摊面积)、房型简图、楼层朝向等价格增减系数和经批准的供自愿选择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价清”同时明确了假层(阁楼)、车位(车库)的价格规定。按规定经确认未实行公摊、不纳入住房建安成本的车位(车库),可以单独对外销售或出租;已实行公摊或费用已纳入建安成本的车位(车库),包括人防工程,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全体业主享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不得对外出售或出租;计算产权面积的假层(阁楼)不单列楼层差价,其楼层差价随所在层次(最高层)一并确定。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为确保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全面实施,他们将于年底开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督查,重点督查各地贯彻落实“一价清”的具体措施,包括作价办法、成本审核办法是否进行相应调整,明码标价措施是否落实,价外乱收费是否得到遏止,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摘自: 新华日报 文章作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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