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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2003年12月27日18:44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发出紧急通知,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价值,省政府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据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煤塌陷地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市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通知强调,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全额发放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期支付补偿安置经费。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我省在28个县、市、区试点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为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28个县 市、区 开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南京市确定在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进行试点。据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已开始贯彻落实。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政府要求各试点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试点的领导,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为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办法、积累经验。 

摘自: 新华日报 文章作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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