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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16日18:15
各市房产局,泰州、宿迁市建设局,各市人事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和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3]37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的通知》(人办发[2003]18号)精神,现将2003年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03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省建设厅和省人事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各市考试报名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资格初审工作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局负责。

    二、考试时间、科目、要求及地点

10月11日:
上午9:00-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16: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考试实行试卷和答题卡(纸)分开的管理方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考试,采取填涂答题卡和答题纸做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全部为答题纸做答。考生自备钢笔、圆珠笔、计算器(免套、无声、无存储编程功能)、2B铅笔与橡皮。

    考试地点设在南京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或见准考证)。

    三、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四、报名材料

    首次报名参加考试人员,须填报下列材料:

    (一)2003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各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报名人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等政治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四)报名人员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年限的证明(原件),由各市房管局审核,并加盖公章。

    续考人员只需凭往年的准考证和今年的报名表报名。

    各市在报名时对以上材料都应认真审核原件,对按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审核人必须在确认原件审核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的相关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五、考试范围

    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共4科。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3)》。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的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

    六、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省物价局(苏价报[2001]32号)的规定,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

    (一)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合计240元。

    (二)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

    七、报名时间与地点

    各市收到本通知后,务必在7月20日前完成报名工作。驻宁省(部)属单位报名人员在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报名;驻其他各市的省(部)属单位报名人员在所在市报名。报名时间7月9日至10日。报名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70-1号二楼西侧。联络电话:3200271  6635578。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抄报:建设部、人事部,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抄送:各市建设局。

  

摘自: 江苏省建设厅、人事厅苏建人(2003)147号 文章作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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