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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制订房贷细则 “第二套房”成为重点
2003年7月13日19:1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有关官员昨天透露,上海人行正在就央行6月13日下发的房贷新规定制订细则。这位官员说,央行要求其各地分支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制订细则,每个省都会有一个细则,各重要城市,如杭州、宁波等也分别制订细则,而上海人行负责上海地区的细则制订工作。
  2002年底,上海人行已向各商业银行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上海市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今后如何执行?这位官员表示,与央行通知一致的地方将继续执行,反之则按照央行的通知执行。
  “意见”在房地产开发和个人房贷等方面作出了与央行通知极为接近的规定。比如:“对自有资金低于规定标准的项目、对未取得‘四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避免信贷资金向大户型、高档房过度集中,重点支持中低价住宅的开发建设”等。
  “意见”最直接的贡献是规定:“当前确定对单价每平方米7000元以上(含)或房屋总价在100万元以上(含)的个人住房贷款成数不超过70%;对个人购买非自用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成数不超过70%。”这实际上间接规定了上海高档房的标准。
  上海人行官员还表示,除此之外,“第二套房”的认定等大家关注的问题也将是细则中的重点。各银行目前仍然在按照以前做法接受贷款。一位银行人士指出,上海人行去年下发的只是一个“指导意见”,因而这次细则的制订除了贯彻央行的新规定,还有重申既有规定的意思。

                    

摘自: 中国建设报·中国楼市2003.07.09  文章作者:辛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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