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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严控城镇房屋拆迁总量
2004年11月8日19:57
  “要严格控制拆迁总量,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和重大社会发展项目等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外,对能够满足功能要求的房屋要尽量予以保留。”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各地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批工作,严格控制拆迁总量,切实防止拆迁规模过大、供应结构不合理状况。 
  竣工不满15年的集中多层住宅片区不得拆迁 
  通知要求,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城市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度拆迁计划,明确拆迁项目的具体地块、拆迁面积、拆迁户数和拆迁补偿方案等。要严格控制拆迁总量。对依法批准建设、竣工不满15年且较为集中的多层以上住宅片区,原则上不得列入拆迁范围。 
  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将受查处 
  对于拆迁行为、拆迁审批等问题,通知强调,进一步规范拆迁程序,认真落实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推行“阳光拆迁”,广泛开展“平安拆迁”创建活动。对拆迁许可审批实行严格的统一管理,不得下放拆迁许可审批权。强化拆迁项目管理,对没有拆迁计划、没有拆迁安置方案以及拆迁安置资金不到位、拆迁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坚决不准实施拆迁。 
  此外,各级监察、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擅自扩大拆迁规模、滥用行政权力、违规拆迁、野蛮拆迁、随意评估、不依法办事以及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防止片面强调货币补偿的倾向 
  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方面,通知明确指出,要充分尊重被拆迁居民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式的权利和意愿,防止片面强调货币补偿的倾向。要进一步加快拆迁市场化评估进程,按照实际评估价格予以拆迁补偿,确保拆迁补偿水平与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 
  此外,要进一步落实拆迁保障机制,全面推行最低单价补偿和最低总额补偿的双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好困难家庭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以拆定建,保证被拆迁户住房供应 
  为了保证被拆迁户有房住,通知要求,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保证被拆迁户住房供应。各地要根据房屋拆迁的规模和数量,安排相应数量的拆迁安置房建设,以拆定建,使拆迁总量与市场有效供应相匹配,确保被拆迁群众在市场上能够选购到适合自己消费水平的住房。各地在编制和审批近期建设规划时,要优先落实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应与城镇居民住房实际需求相适应。

摘自: 《南京日报》2004.11.03  文章作者:肖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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