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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调高征地补偿标准
2004年3月8日20:0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确保建设项目征地的正常进行,日前,扬州市政府发出通知,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通知精神,扬州市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将由原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调整为10倍。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以及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青亩补助费标准等均比原标准有所提高。
  扬州市政府要求,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付款。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对按规定应该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全额发放到位,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另外,通知还明确,对历年征用土地拖欠或少付农民补偿安置款的,要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限期补偿到位。征地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建设用地报批。

摘自: 《中国建设报》2004.03.04  文章作者:李兆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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