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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赢了“毁约”开发商
2005年1月5日20:54
  2002年,本市38位购房者与南通金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金恒家园商品房的意向书,意向书约定了商品房的基价。此后,开发商单方变卦,将房价上调了约70%。38位购房市民为了自己的权益,将开发商告上法院。21日,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决购房意向书有效,金桥置业应依约售房——

收了订金再涨价
    2002年5月,南通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推出了金恒家园楼盘。求房若渴的38名购房者以每平方米2050元至2280元的基价(层次费、阁楼费另加),分别与之签订了意向书,并向开发商预交了购房订金3万元。当时,开发商承诺,购房者可在2002年9月份之前,与之签订正式购房协议书。之后,购房者们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去签订购房协议时,开发商以没有领到售楼许可证为由,未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
    当初所签订的意向书上还有一条,“房屋的最终价格以南通市物价局核价为准”。然而早在1999年,有关部门规定,政府只对普通住宅、商品房核价,而像金恒家园这样带电梯的高层住宅,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销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2004年7月,金桥置业在取得了上述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后,即在报纸上发布公告,通知购房者一月之内前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是,此时购房者发现购房合同中的房价与意向书约定的房价发生了巨大变化,每平方米由原来的价格涨到了3750元,涨福约70%。
    经过多方调解不成,38名购房者选择了通过诉讼解决矛盾,维护自己的权益。
庭上各说各的理
    12月14日下午,崇川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这38位购房者状告开发商的案件。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意向书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购房方认为,双方当初签订的意向书,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求,已构成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也属于合同,开发商对意向书已明确的内容负有不可推卸的履行义务。
    而金桥置业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只明确了房屋的地点,而重要的房屋单价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等有关事宜等均未约定。这份意向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条件。由于双方无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公司无需继续履行任何售房事项。该公司只需返还购房者3万元订金,原意向书即告终止。请求法院驳回购房者们的诉讼请示。
法院判决支持购房者
    诉讼中,法院主持调解未成。12月21日,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
    该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意向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意向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其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意向书约定了双方当事人,商品房的基本状况、销售方式、面积、价格等,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有的主要内容,而且购房者已交了购房款3万元,依照规定,该意向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意向书对商品房的最终价格并未确定,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的市场价格履行。该院认为购房者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该支持。其判决是,购房意向书有效,被告金桥置业有限公司应依约履行售房义务;所有诉讼费用由金桥置业承担。
双方反映各不同 
    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后,购房者们兴高采烈,敲锣打鼓给法院送去锦旗。
    但是,输了官司的金桥置业并不以为然。其代理人张玉铭律师认为,这场官司打得没有实际意义。法院判决的是意向书有效,这一点被告方本来就不可否认。以方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履行意向书的约定,即最终房价问题,但这次诉讼之前的状态。他透露,金桥置业未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摘自: 《江海晚报》2004年12月29日 文章作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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