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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物管收费下月执行六大新规
2005年3月5日17:23
  鼓励双方约定收费 
  《办法》打破了以往政府指导价“一统天下”的管理方式,鼓励物业相关各方约定收费。 
  根据规定,今后,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其公共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与此同时,业主委员会以招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也可以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按质论价 
  在新出台的《办法》中,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计费方式也已经“变脸”。现在,物管企业服务的内容、质量已经与收费标准紧密挂钩,要想多向业主收钱,唯一的途径,就是提升服务质量。 
  记者获悉,今后,市物价局将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 
  在形式上,新的《办法》还取消了原普通住宅“甲类”、“乙类”的区分。另外,原来表意容易含混的“高层住宅”、“低层住宅”的说法,也分别被改成“有电梯住宅”、“无电梯住宅”。 
  专用车位的停车费降了 
  不少在小区购买了车位的业主经常抱怨,自己都把车位买下来了,每个月还要交100多元钱的停车费,简直不能接受。下个月后,那些买了车位的业主,每个月所需支付的停车费将大大降低。 
  据了解,南京市住宅区停车管理服务费老的收费标准显示,在车位不卖的前提下,多层住宅150—200元/月,高层住宅200—300元/月,其中买车位者减半,即75—150元/月。根据新的标准,业主共用车位的收费将维持原价,但专用车位每月的收费则降为50—80元/月之间。对于只租不卖的地下车位,将不按照层数限制,一律为150—300元/月,地上只用于出租的露天车位为80—150元/月,和以前老的办法相比,没有太大变化。另外,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的停车收费办法没有变动。 
  市物价局房产价格处处长徐从杰还告诉记者,新办法执行后,即使是已经被批准可以相对共用车位“按半收费”的专用车位,也必须根据新的标准执行。 
  禁止收取装修保证金 
  装修保证金(有些叫装修质保金、押金)、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电梯增容费、装修工人出入证费……五花八门的费用让不少准备装修房子搬入新居的业主窝了一肚子火。 
  家住城东的孙先生不久前就向记者投诉,他按照每平米15元钱的标准,向物管交了1650元的装修保证金。岂料,装修完后,物管公司说他违反规定在阳台上安装防盗窗,因此保证金没得退!可孙先生装修之前,并没有人告知他,阳台上是不可以安装防盗窗的。后来孙先生的朋友就劝他,装修保证金说是装修结束后退回,事实上再小心,也多多少少会被扣钱。 
  新的《办法》执行后,市民的此类烦恼将得到解决。记者获悉,下月起,南京已明确禁止收取“装修保证金”。形形色色的装修收费也被规范为“装修管理服务费”,每平米3.5元(其中包括2.5元/平方米的装修垃圾清运费),除此之外,物业公司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空置物业费比例提高两成 
  《办法》提高了空置物业交费的比例,也就是说,买了房子不去住,要缴的物业管理费要比以前多得多。 
  据悉,从下月起,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此前,南京市对于空置物业费是按照50%的比例收取的。物价局人士告诉记者,当时在讨论草案的时候,物业管理企业都要求按照100%收取空置房屋的物业费,但此建议遭到业主代表的一致反对。 
  物价部门解释,物业管理带有公共性质,即使业主尚未入住,小区内的绿化、保安、秩序管理等服务也不可能取消或者打折,如果业主处于装潢施工阶段,产生的生活垃圾甚至会比平常还多,这种情况下因为不入住而免交物业费显得不合理。另一方面,让没入住的业主同享受服务的业主一样交纳电梯费、照明费、车辆秩序管理费等,也有不合理之处。所以经研讨考虑之后,物价部门提出空置物业按规定标准的70%折中交费。在保证公共服务正常前提下,顾及业主利益。 
  临时停车1小时内不收钱 
  以往曾经有读者反映,到某小区送业主买的电视机,居然被收取了4元钱的临时停车费,并且没有任何收据,总之是不给钱就别想进门。对此,《办法》明确,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时间在1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1小时以上临时停车,则按5元/次的标准收费。停车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为一次。                  

摘自: 《金陵晚报》2005.02.24 文章作者:刘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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