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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确定个人住房营业税率 购房不满两年交易征税5.5%
2005年6月6日7:48
5.5%营业税本月开缴
    记者昨日从江苏省地税局获悉,江苏税务、财政、建设三部门已经联合商定营业税新政的《补充规定》。
  据介绍,根据该规定个人交易住房所缴纳的营业税按不动产类税率5%征收,加上附于营业税额上征缴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共计需要缴纳5.5%的税款。
  凡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就交易的,销售时按售房收入全额收征营业税;个人购普通住房超过(含)2年交易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非普通住房超过(含)2年交易的,按原购房款与现卖房款的差价征收营业税。
  对于2年如何界定,国税总局的89号文件规定,可以接房产证日期或者契税缴纳日期起算。由于有的地方纳税在前,有的地方办证在前,考虑到两者相差时间可能有半个月甚至更多,江苏将界定权下放至各级省辖市,由地方选择到底按房产证日期起算,还是按契税缴纳日期起算。
    
  个人卖房要出具发票
   江苏省地税局征管处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一般房改房买卖,单位给个人开出的都是财政票据,税务部门可凭该票据显示的金额扣除原购房款。至于丢失购房发票的,可以凭房产证以及有确切金额说明的有效证明来地税部门补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这类有效证明可以由派出所、原售房方、居委会等开出,但必须含准确的购房金额。
    这就要求个人在卖房时,先要到税务部门买发票,才可提供给房屋的买方。    
  已签合同按原政策办
    关于6月1日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新政,江苏省地税局税政一处介绍,6月1日之前的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执行。那么如何理解“涉税事宜”概念?如果6月1日前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未交纳契税,这种情况按什么政策执行呢?
   税务部门回答,收取营业收入款项或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票据的当天,即发生了营业税缴纳义务,也就是“涉税”,一旦涉税发生在6月1日之前,一律执行老政策。比如,如果市民在2005年6月1日前购买了一套住宅房,签订购房合同并交纳首付款,即使未交纳契税办理房产过户,也按老政策办理。其是否属于普通住宅,就无须按6月1日以后的“三个标准”界定。普通住宅满1年而未满2年出售的,也可以按原规定享受差额计税优惠.

摘自: 2005年6月1日《现代快报》 文章作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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