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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买村宅 难得保障
2005年9月16日20:6
   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地处城郊的一些农村房屋也开始受人关注,但专家提醒——
                  私买村宅 难得保障
    城市房地产的繁荣,也激活了城郊农村房屋交易市场。由于临近城区,城郊不少农民进入城区经商、工作、居住,客观上造成了城郊房屋的大量闲置,出租、买卖、抵押农村房屋等现象十分普遍。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房屋不属于商品房范畴,受《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不能自由买卖或转让。而当前出现一些人规避法律规定,变换交易形式买卖农村房屋的现象,但一旦出现纠纷,这类房屋买卖将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日前,南通港闸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民事案件,对人们起到警醒作用。原告王某在南通城区工作居住多年,在城郊有一处农村老宅长期闲置,他便想将房屋转让。2001年10月,家住城郊的金某与王某联系,欲购置该房,双方将购房款协商确定为2万元。金某经向相关部门咨询后得知,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等问题,因此买王某的房屋将无法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急于购房的金某经人指点,便与王某以房屋抵押的形式签订了买卖协议,并向王某索要了房屋产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作为购房凭证。买房后,金某搬进了王某宅院,对房屋进行修缮,并另建了厨房等附属设施。不料,今年3月,这处房屋可能拆迁。王某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抵押协议无效,要金某返还房屋。金某辩称房屋实际上是自己买的,抵押协议只是变通形式,不同意交房。鉴于法律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不允许私下自由买卖,金某最终无奈同意返还房屋,但要求王某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法官的主持下,双主勉强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起买卖家村房屋的“君子协议”终因无效被解除。
    主审这起案件的法官指出,农村房屋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获取宅基地使用权后建造的,属于村民基本的生活资料。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村民只允许享受一块宅基地,宅基地不会因地上房屋的转让而可以再行申请获得,这是我国保护土地基本国策和维护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双重要求。但当前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仍是空白。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探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希望通过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方式,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但就目前而言,提醒市民不要轻易涉足农村房屋的买卖,一旦发生纠纷,买卖行为本身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买卖双方经济上也要付出代价。

摘自: 南通日报 文章作者:孙兴旺 施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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