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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明年告别统一定价
2003年11月26日11:34
  从明年起,物业服务收费将告别政府统一定价,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且小区业主都可以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确定最终的收费标准。建设部昨日首次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全国的物业收费方式、物业成本计算标准作出规定。
  据悉,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原《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告别政府统一定价
  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小区办副主任邹劲松称,目前小区物业收费一般由政府统一定价,只有少数高档住宅的物业收费可以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而按新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指导价并不是统一定价的,主管部门不但要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还将定出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则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则完全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
  “包干制”和“酬金制”
  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方式主要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在实行包干制的小区,业主将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享有盈亏自负。而“酬金制”是指,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其余资金多退少补给业主。
  《办法》规定,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办法同时指出,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将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随意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公用设施维修费不算物业成本
  对物业服务成本,该办法明确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摘自: 摘自《新京报》2003.11.25  文章作者:谢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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