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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品房销售有新规
2003年2月8日22:4
近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商品房面积销售、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及室内停车位的产权等问题分别发文,并做出相关说明,以避免和解决商品房面积缩水、公摊面积纠纷、室内停车纠纷等闹心事。

在《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文件规定:商品房预售、销售无论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还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应当注明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分摊面积以及共有建筑分摊部位。

商品房预售、销售,其阳台均应以规划条件确认的封闭式或非封闭式为依据计算面积。规划管理部门原批准规划条件为非封闭式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后,欲调整规划条件改为封闭阳台的,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将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和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向买房人公示。商品房交付时,应向每个买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应买房人的要求对共有建筑分摊部位进行实地核查。

商品房面积测绘单位应建立商品房测绘面积查询制度。买房人对商品房测绘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到商品房面积测绘单位查询所购商品房面积测绘情况。

在《关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文件规定: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等经营性用房,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营、自用、出租的房屋应当作为一个产权单位去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包括物业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应使用设计用途为物业管理、办公或住宅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可以为多幢房屋分摊。每幢商品房所分摊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可占该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左右,但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六。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产权归摊得的业主所有。

在《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文件规定:商品房销售(预售)中,室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销售应以“个”为计价单位。室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面积,可按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的方式计算,也可以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方式计算,但每一幢楼房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销售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所有权证。


摘自: 启东房地产热线 文章作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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