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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从本月起出售已购公房买新房可减免税
2003年4月3日20:56

  从本月起,北京市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又在一年内新购商品房的,可获契税减免。
这是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而制定的政策。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后,又在一年内新购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具体
为:如果购房的价格超过售房的价格,按差额计征契税;如果购房的价格等于或低于售房的
价格,则不需缴纳契税。对于我市的“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本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并领取了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据了解,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需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
提交共有人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
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
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应由买卖双方缴纳的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
税,均由国土房管局代征,并开具完税凭证及房(地)产的交易发票。

摘自: 启东房地产热线 文章作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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