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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出台
2003年6月20日13:18
    新华社消息 经过两年多的讨论和修改,国务院19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条例。

  条例共分7章70条,主要对业主及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以及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等四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新条例主要有4大亮点,他们分别是:业主大会成为物业管理最高决策机构;今后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公司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小区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经业主大会同意,利用这些设施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的收益应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或经过业主大会决定用途;物业管理公司违规操作将受到行政处罚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出台后,各地方将对照条例对原有法规进行一次清理,与条例相抵触的地方将进行相应的修改。


摘自: 新华社 文章作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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