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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为城市房屋“拆除”、“拆迁”正名
2004年3月8日19:55
  城市房屋“拆除”与“拆迁”虽一字之差,在贵州省一些地方却成了部门之间管理推诿扯皮的借口。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和拆除上的管理职责,贵州省建设部门最近正式下文,对这两个词的涵义作了解释。
  贵州省建设厅厅长李光荣说,城市房屋拆迁主要是指因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需要,拆迁人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迁移居民的行为,其主体为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如房开商;城市房屋拆除则主要是指因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需要,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完成后,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单位依法拆掉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为,其主体为依法取得房屋拆除资质的建筑企业。
  李光荣说,由于建设部门以前未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各地(州、市)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与拆除上的管理职责没有理顺,加之不少地区和单位对房屋拆除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形成几不管的局面,近年来发生了一些重大安全事故。2002年,遵义市红花岗区一幢房屋在拆除时垮塌,造成3人死亡,6人重伤;今年2月16日,铜仁地区一起房屋拆除垮塌事故,又造成3人死亡。
  李光荣说,这次对这两个词的涵义作解释,主要是为了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主要负责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包括对本行政区内城市房屋拆除开工前的安全前提条件如承包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颁发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并进行现场督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则重点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包括审查房屋拆迁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等。
  李光荣强调说,需要拆除的房屋,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拆除。在拆除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拆除后,也必须将验收报告报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否则当地房地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停止办理建设、拆除单位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

摘自: 新华网 2004.03.02 文章作者:刘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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