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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从本月起,开发商在售楼时,必须将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商品住宅综合平均售价予以公告;继续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针对个别房地产开发商执行政府指导价不严肃、价外乱收费、中介服务质价不符等问题,南京市物价和房产管理部门结合该市实际情况明确了以下几点:列入国家建设计划、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和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