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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小区不得交付使用
2003年11月14日7:41
    一个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基础工程建设的管理办法最近出台。昨天上午,启东市建设局召集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业务科室有关负责人,一起学习了该办法。

  今年是城市建设年,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投身于城市建设。为使建设真正达到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市政府于11月3日出台了《启东市住宅小区配套基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资金运作、竣工验收、资料归档以及管理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在住宅小区开发中,住宅单位主体工程以外的管线、道路、路灯、园林绿化、附属设备设施、其它建(购)筑物等工程。
  《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整体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未经综合验收或经综合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小区(组团)交付使用。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由建设单位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设意见及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随后进行施工图审查或图纸会审。施工队伍应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凡单项专业工程项目投资额满50万元以上的,要实行公开招标。工程建设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理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由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向主管部门申请小区(组团)竣工综合验收。《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如有违反,主管部门不予组织竣工综合验收,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摘自: 启东房地产热线 文章作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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