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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启政办发[2003]1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顺利推进城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启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顺利推进城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启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项目建设中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拆迁国有土地上的农民住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评估补偿后,被拆迁人自行购买住房。也可以在农民统建房或其他可安置的成套房屋中选择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后结清调换差价。
    二、市政建设项目、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的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三、拆迁具有合法产权的公有住房,租住人符合租住公房条件,具备合法租住手续,并长期实际居住,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待遇,且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的,拆迁人将补偿款中的房屋重置价成新部分补偿给被拆迁人。对承租人的安置可按下列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由被拆迁人另外选择相当于原面积的房屋给承租人租住。二是由拆迁人将区位补偿价的60%部分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给予适当安置。补偿安置后,租赁关系自行解除。
    四、被拆迁人和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子女在拆迁公告前就已出生,因拆迁而使就学地发生变更的,其达到入学年龄时,可至安置地施教学校就学,也可在原居住地施教学校就学。施教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等附加费用。
    五、拆迁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成套住房,其实际建筑面积大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部分(主要指公用分摊面积未计入的部分),由拆迁人委托专门机构对未计入部分建筑面积测定后按所在地段的区位价给予补偿。
    六、拆迁非住宅房屋,按合法批准的规划用途和土地用途给予界定。对改变规定用途持续用作经营场所一年以上的房屋,仍按原规定用途评估补偿。在此基础上,可按实际营业面积,以实际用途的区位补偿价每年2%的比例增加补偿,最高不超过20%。原划拨土地上的国有、集体非住宅房屋,其合法建筑部分按房屋重置价成新评估后给予补偿,并按土地取得费适当给予补偿。如要求按出让土地标准补偿区位价的,则须在拆迁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按规定给予评估补偿。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非住宅房屋,补偿中区位价部分按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给予补偿。经拍卖购得的非住宅房屋区位价按拍卖成交价中的地价部分计算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补偿额给予补偿(拍卖成交不满一年的按成交价计算)。
    拆迁租赁的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规定的价格评估后补偿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按租赁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
    七、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具体由被拆迁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如在拆迁时仍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由公证处作证据保全后先予拆除。拆迁人应按房地产评估价格对被拆迁房屋作出一次性补偿,并在解除抵押合同前将补偿款专户暂存。拆迁暂被司法部门查封等的房屋也可参照前款的办法办理。
    八、改制中凡经市改制办批准转让给个人的资产,尚未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其原已登记产权和具备了市改制办批准转让的完整手续,符合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要求的,经产权登记部门审核登记后给予评估补偿。
    九、被拆迁人经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且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的,可照顾其购买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或安居房), 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价控制在1180元以内;安居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价控制在1000元之内,具体售价由市物价局核定。经济适用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之间,调剂作为安居房的现房每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新建的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之内。
    被拆迁人中确无能力购买住房且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的困难户,自愿放弃补偿的,经审核后可安排在廉租房中居住。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5平方米左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暂按0.5至0.9元计算,具体租金按住房的不同层次分别确定。
    十、本意见只适用于处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合法房屋所有权和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问题。
    十一、本意见由启东市城市建设工程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文件加入时间: 2003年3月27日20:54
发文单位: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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