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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启建设[2004]48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与文件,进一步规范拆房施工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启政办发(2003)98号《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局委托启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 建设单位需拆除房屋建筑时,应当将拟拆除的工程发包给具有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承担。2004年7月1日前,房屋拆除工程暂时可由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承担;2004年7月1日后,房屋拆除工程一律由具有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建设单位需要拆除檐高超过5米或跨度超过12米的单层厂房或公共建筑;高度在5米以上的构筑物;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建筑;建筑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建筑等,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发包,在招投标时施工方案应作为招投标的主要参考内容。
    四、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向拆除工程承包企业提供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图、管线图和周边环境情况,并向拆除承包企业做书面交底,同时负责做好拟拆除房屋建筑的停水、停电、停气等工作。
    五、拆除工程承包企业应当对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方案。拆除三层或三层以上或大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高度在五米以上的水塔、烟囱等构筑物工程,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倡使用机械拆除方法,坚决制止使用落后的、无安全保障的拆除工艺和方法。
    施工方案应当经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采用爆破作业方法拆除房屋建筑工程的,应由具有爆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批准。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实施二层或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檐高超过五米或跨度超过十二米的单层厂房或公共建筑、高度在五米以上的构筑物等拆除施工十五日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将下列资料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2、拆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3、拟拆除房屋建筑的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周边综合管线、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
    4、拆除承包企业编制的符合工程特点和安全技术要求的拆房施工方案或按规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
    5、大型拆除设备的型号、数量;
    6、项目经理、安全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7、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及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8、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实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押证制度。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经理、安全员的押证工作。
    八、项目经理在完成拆除工程量的80%后,方可申请承接第二个工程项目。每个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必须设一名专职安全员。
    九、施工单位在实施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前,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的围栏围护,主要出入口设置统一的施工标志牌,拆除位于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城市繁华区域和居民区的房屋建筑时,防护架搭设应当采取全封闭形式,做到节点可靠,固定点合理,能满足抗倾覆的要求。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和临街临路的危险区域,夜间用红灯警示。上述工作结束后应报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拆房施工。
    十、施工单位在实施房屋建筑拆除时必须注意如下事项:
    1、在进行管道、容器拆除时,应查清管道容器的用途,采取相应的措施清除废气、废液后方可施工。
    2、采用电、气焊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明火作业的有关规定,配备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3、当部分拆除建筑物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建筑物倒塌,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废弃物。
    4、不得将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临时办公、住宿及仓库使用。
    5、遇有雨、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施工。
    6、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和构筑物时,应当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及时向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7、拆卸的各种材料、构件应当及时清理,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当清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倾倒。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杂物。
    8、拆除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平整场地,做到场清地平。
    9、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在施工作业现场指挥、监督。
    十一、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对拆除施工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按文明施工的要求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施工安全和环境卫生工作。
    十二、拆除工程施工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拆除工程承包企业应当立即将伤员送定点医疗机构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应立即向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拆除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拆除工程承包企业做好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三、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拆除工程承包企业的备案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对未进行备案,安全生产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拆除工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并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其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



抄报:南通市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抄送:启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至:市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房屋拆除施工企业

文件加入时间: 2004年5月31日7:36
发文单位:启东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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