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房屋征收 ]
关于明确启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标准及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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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住建〔2012〕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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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启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标准及办法明确如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中有关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补助与奖励标准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内的房地产价值的补偿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为依据。 2.购房补助:为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根据当前房价水平,对选择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增加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根据补助面积与补助单价来确定。其中购房补助面积按每户20平方米计算,购房补助单价为本区域标准样本住房市场基价的60%。即: 购房补助=购房补助面积20平方米×本区域标准样本住房市场基价×60%。 3.居住困难户保障补助:被征收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规定保障面积(人均20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增加保障补助。 保障补助计算公式为:保障补助=保障补助面积×保障补助单价 (1)保障补助面积为:家庭成员人数×2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现有补偿面积-购房补助面积 居住困难户家庭成员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户籍登记在被征收房屋,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含农村自建房)。 保障补助面积每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 (2)保障补助单价按本区域标准样本住房市场基价的50%计算。 4.搬迁误工补助:搬迁误工补助按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实际居住人口(挂投靠户口除外)计算。搬迁补助费每人补助150元,二次搬迁的按两次计算。误工补助费每人补助200元。 5.临时过渡补助:临时过渡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一次性补助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时间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过渡期限从腾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安置房交付之日以该安置房通过综合验收之日为准。在腾房时房屋征收部门预付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6.奖励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腾房的,根据签约时间先后,按每户不超过10000元给予奖励。 超过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不再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为依据。 2.设备搬迁补偿:非住宅房屋设备搬迁补偿标准见下表。 非住宅房屋设备搬迁补偿标准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征收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用房,造成被征收单位正常生产停产的,根据市社保部门提供的被征收单位在册在岗并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名册按每人每月850元的标准,给予部分停产的单位不超过3个月补偿,给予全部停产的单位不超过6个月补偿。征收非正常生产的企业非住宅用房的,根据市社保部门提供的被征收单位在册在岗并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名册按每人每月420元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停产损失补偿。企业对职工的补助,由企业自行负责。 征收其他生产性非工业企业,按该企业在征收区域内工作并交纳养老保险的人数参照补偿。 (2)征收商业用房造成被拆迁人停业的,根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两年纳税额(以税务部门开具的税票为准)年均值计算一次性停业补偿。具体数额参照下表确定:(元/平方米) 年纳税额 1-10 11-50 51-100 101-200 201-500 5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1-4000 4000以上 补助额 20 50 80 100 200 300 400 600 800 1000 (3)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因停产停业 发生的直接损失进行评估,对间接损失(包括合同损失、名誉损失等)不列入评估内容。 (4)非住宅房屋擅自改变用途的,按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在2010年7月1日后擅自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用房的,一律不予认可,按住宅用途进行补偿,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6)2010年7月1日前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用房的,参照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予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7)征收非住宅房屋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 二、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有关价格及购置标准与方法 (一)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有关价格计算标准 1.住宅房屋基价: 政府定销商品住宅房屋基价由市物价局核定。 就地就近商品住宅房屋基价按被征收房屋区域标准样本住房市场基价计算。 2.普通多层住宅房屋价格确定: 普通多层住宅房屋价格=住宅房屋基价×(1+楼层调整系数) 普通多层住宅房屋楼层调整系数见附表。 3.中高层住宅房屋价格的确定: 中高层住宅房屋价格以第三层为基价,每升一层增50元/平方米,每降一层减50元/平方米。 4.储藏室价格的确定: (1)政府定销房:多层安置房每套提供一间对应储藏室,其价格为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内储藏室1500元/平方米,15平方米以上储藏室2500元/平方米。 (2)就地就近商品房:多层安置房每套提供一间对应储藏室,其价格为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内储藏室1800元/平方米,15平方米以上储藏室2800元/平方米。 5.小区车位:小区如有地下车位,以优惠价向住户公开发售,由住户自愿申购,每户可申购一个车位,以全部可供数量供完为止。 6.公共物业维修基金及物业服务费用:公共物业维修基金及其他合法代收费用不包括在房屋基价内,由被征收人在购房时另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收取。 (二)购置面积标准 被征收人购置一套房屋的,可购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购房补助面积、保障补助面积之和确定。购置套型按最接近可购置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选购二套及以上房屋的,购置套型总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3倍。 (三)房价结算方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价与产权调换房屋总价的差价,其中房屋补偿款留存于征收部门抵作产权调换房屋预购款,不计息。购房补助与保障补助在安置房交付时结算。 (四)选房顺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人签约腾房时间的先后确定选房顺序。 三、计户及家庭成员认定标准 私有住宅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部门建房批准手续计户,并按下列方式计户及认定家庭成员: (一)一个征收区域内同一产权人有多处住宅的按一户计算。 (二)被征收房屋现状是家庭成员间析产分割(含离婚)、赠予的,按其析产分割赠予前状态计户并计算家庭成员。 (三)被征收房屋是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的,仅作一户计算。按实际使用该住宅房屋的一户继承人家庭计算家庭成员。 (四)被征收房屋属多人共有的,且共有人之间非家庭成员的,按实际使用该住宅房屋的共有人家庭计户并计算家庭成员,该户不享受保障补助。 四、住宅房屋承租人处理方法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租住公房条件,具备合法租住手续,并实际持续长期居住,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待遇,且仅有被征收房屋一处住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异地住宅房屋继续租赁,承租人应按照政府定价的住房租金标准支付房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退出公有住房后可优先购置经济适用房。临时过渡补助按实际承租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 (二)征收有租赁关系的私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与被征收住宅房屋承租人之间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文件施行日期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2年4月28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 公安局、监察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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