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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无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1995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出售公有优惠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123号),规定“房改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优惠住房,免征营业税。”这在当时对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商品化,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此项政策已逐渐丧失其应有的调控功能,主要是销售对象难以控制;给予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免征营业税优惠,开发商并未完全让利于住房困难户,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利于公平竞争。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与现行税法相抵触。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并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恢复征收营业税后,各地应将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税收 住房 政策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1010份 



文件加入时间: 2003年5月4日23:24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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