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开发投资
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文件加入时间: 2003年5月5日0:4
发文单位:省人大常委会
[关闭窗口]

江苏省启东市房地产业协会版权所有;如果您有何意见和建议请Email给我们。

联系地点:江苏省启东市公园中路842号,电话:0513-3321161

建议使用:800*600分辨率,16Bit颜色、Netscape5.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