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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启工商(2003)6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单位: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旧城区改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推进,个人购房比例不断提高,房地产广告作为房地产信息发布的重要方式,对促进商品房销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房地产广告宣传中也存在着虚假、夸大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单位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
    2、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提交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明;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3、对于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5、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6、凡下列不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地产,一律不允许发布房地产广告。
    (1)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擅自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
    (2)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全的;
    (3)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权属有争议的; 
    (4)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7、各单位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主要包括: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各种价格优惠、服务标准、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的;未能按规定的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的;其它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房地产广告。
    8、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市工商局、建设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等级;对违法房地产广告当事人依照《广告法》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处罚。
    以上通知,须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四日

文件加入时间: 2003年6月11日11:6
发文单位: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 启东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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