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商品房项目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通政规〔2015〕2号)规定,现对商品房项目销售代理(中介服务)机构备案作如下要求:
一、在我市从事商品房项目销售代理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本市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代理)备案。
二、从事商品房项目销售代理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四)有3名以上专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其中1人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2人具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
三、从事商品房项目销售代理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项目销售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基本情况表、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六)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经纪机构公章,并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工商注册地在外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项目销售代理服务的,除应提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该提供公司的经纪机构备案证明;通过互联网提供销售代理服务的机构,还应当提供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的网站备案证明。
五、商品房项目销售代理服务实行项目报备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商品房销售提供代理服务的,应到我所报备。报备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商品房项目销售代理情况报告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销售代理委托书;
3.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六、商品房销售代理活动应当按照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通政规〔2015〕2号)第四章规定及市住建局有关通知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委托行为负责,对受托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销售行为或超越代理期限和代理权限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我所报告。
七、住建局和我所将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对销售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通报、记入信用档案、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工商注册地在外地的机构,处罚结果通报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启东市房地产交易所
2018年6月13日
附:启东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商品房代理)备案申请表 商品房项目销售代理情况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