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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实施细则
通价房[2001]342号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价局、建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房[1999]50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的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 

(一) 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住宅区内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以及配合专业部门做好水、电、气、下水道、化粪池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保障工作。 

(二) 环境卫生管理。住宅区及公共楼道的公共部位经常性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住宅区内无乱设摊点、无违反规定饲养家禽等情况。 

(三) 绿化维护管理。住宅区花草树木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生长良好,绿化管理及维护措施落实。 

(四) 房屋装修管理。装修房屋不能危急房屋的结构与他人安全。 

(五) 安全护卫管理。住宅区基本实行封闭管理,有专职护卫人员定时巡逻值班,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条:为体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的普通住宅区,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按照《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苏建房(99)521号]进行考核,确定服务等级。 

第四条: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收费等级的确认,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南通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与服务标准评分细则》进行考核,确定服务收费等级,并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等级收费证书》。 

第五条:南通市区(含祟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不含底层车库、顶层阁楼),按五级八等收费标准执行。每月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的收费标准为: 五级:0.50元 四级:0.40元 三级:一等 0.35元、二等 0.30元 二级:一等 0.25元、二等 0.20元 一级:一等 0.15元、二等 0.12元 凡荣获国家、省、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

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其浮动幅度为: 获得全国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的,可上浮15%; 获得省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的,可上浮10%; 获得市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的,可上浮5%。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的评定,以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为单位,一个住宅小区执行一个等级收费标准。 

第七条: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原则上在住宅区销售或入住率达到60%后评定,在此之前由物价部门暂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待正式评定收费等级后,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收费等级证书》。 

第八条: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的考核,原则上二年一次。但对群众反映大,服务不到位的小区,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的意见,对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降低服务等级收费,重新核发《收费等级证书》。对服务质量达不到最低服务标准的,取消收费资格,由价格和房产主管部门分别收回《收费等级证书》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九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报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 

第十条:本细则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


文件加入时间: 2003年3月21日20:23
发文单位: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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