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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启东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启价费[2002]97号、启建设[2002]78号

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南通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01]213号)、《南通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实施细则》(通价房[2001]3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启东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启东市物价局   
                                                                  启东市建设局   
                                                                 2002年11月22日  




启东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及《南通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我市市区住宅区(别墅住宅区、高层住宅除外)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所实施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的基本项目及内容:
(1)环境卫生管理。住宅区公共场地及绿地的经常性卫生保洁;化粪池清淘与生活垃圾清运。
(2)绿化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花草树木定期修剪、除虫、除草、整枝与养护。
(3)公共设施的维护与保养。住宅区内主干道、总下水道及消防栓的经常性维护与管理。
(4)房屋装修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对装修行为实施监督,对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安全的装修行为进行劝阻。
(5)安全管理。住宅区中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实施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区有专职门卫人员,昼夜值班。
第四条  为体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居住用房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内容与质量分为四级。其标准分别为:
四级:0.14元/月·平方米
三级:0.12元/月·平方米
二级:0.10元/月·平方米
一级:0.08元/月·平方米
凡荣获国家、省、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其浮动上限为:国家级15%;省级10%;南通市级5%。
第五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的确认按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以一个管理小区为单位,根据本区域规模、设施配套以及实际管理服务水平,对照《启东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评分细则》进行自评,填写《启东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申报表》,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测评后一式二份报市建设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5)其他相关材料。
2、市物价局、建设局联合对申报小区进行现场考评,并听取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意见,等级评定后,由物价局、建设局颁发《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区域出入口和服务地点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和相应的服务内容。
第六条  新建物业中未售出或已售出但未使用的房屋,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按该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由物业管理企业向物业产权单位(个人)收取。
物业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交与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或者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住宅区内经营性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按所在住宅区居住用房收费标准的200%收取。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代办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报物价局、建设局备案;业主需要的特约服务,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信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费用等服务项目,可委托所在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并签订相关有偿服务合同,合同报建设局备案。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在服务地点和小区主要出入口张榜公布,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九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在住宅区销售或入住率达到50%后评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由物价部门暂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的核定,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对服务不到位、群众反映大的住宅区,有关部门可根据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的意见,要求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降低公共服务收费等级。对服务质量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取消收费资格,收回《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别墅住宅区、高层公寓、写字楼、社会营业用房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商定,并签订相关委托合同,报物价局、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原物业管理收费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时,适时调整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1:启东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评分细则

附2:物业管理等级收费申报表下载


文件加入时间: 2003年3月5日19:59
发文单位:启东市物价局、启东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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