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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启建设[2003]31号

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启东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目前实际,现就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使用过程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由业主、业主小组提出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中修以上维修项目;
    2、根据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治项目;
    3、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有关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年初制定的维修养护计划进行的的维修项目(一般性公共设施维护项目除外)。
    二、维修项目申报程序:
    1、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业主小组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的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编制维修经费测算方案;
    2、业主委员会审议维修方案后,物业管理企业会同业主委员会向市物业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3、物业管理中心核实维修基金缴存金额后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4、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改造过程中,需调整小区总体布局的,须经建设局批准同意。
    三、维修项目实施方法:
    1、维修项目的组织实施由管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2、施工单位的确定按如下方式进行:
    ⑴、维修金额超过5万元的项目须实行工程招投标。物业管理公司具备施工条件的,可参与招投标。
    ⑵、维修金额小于5万元的项目可不实行招投标。对不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由物业管理公司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具备施工条件的,可自行施工,但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无业主委员会的,须经市物业管理中心同意。
    四、维修项目结算方式:
    1、实行招投标的维修项目,工程结算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不实行招投标项目实行全面审计,结算价按决算审计价下浮。比例如下:
    ⑴道路、排水工程下浮7%;
    ⑵绿化工程下浮15%;
    ⑶其他工程下浮5%。
    3、项目取费标准为:道路及排水工程按四类工程标准取费,其中综合间接费按8.75%计算;绿化工程按三级施工企业取费;修缮工程按县级集体施工企业取费。
    4、项目工程量签证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共同确认;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中心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签证,居委会负责全程监督。
    5、工程监理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如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施工的,由物业管理中心委托相关单位监理,监理费按总工程价的2%支付。
    6、工程款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70%工程款,余款在回访期后一次性付清;工程在回访期内因质量或管理问题发生破坏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并赔付相应款项。
    7、项目的验收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施工单位、居委会、监理单位及物业管理中心参加。
    8、招标费、审计费、监理费等列入工程总价,在维修基金中支出。
    9、施工合同由物业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如物业管理公司施工的,由市物业管理中心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文件加入时间: 2003年4月15日22:2
发文单位:启东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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