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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无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删除。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加入时间: 2003年5月4日23:35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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