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综合类 ]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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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住建规〔20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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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为稳定我市住房价格,规范市场秩序,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节奏。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机制,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节奏,特别是对市区、开发区、新城区等房价增幅较大的区域适度加大用地供应量;在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区域,减少或暂停住宅用地供应。适当控制商住混合用地和商业办公用地供应量,保持房地产用地市场供需均衡。 二、加快土地开发利用,严格经营性用地合同管理。对已出让的经营性土地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开发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2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对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拖欠土地出让金以及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等行为的企业,将限制其参与土地市场竞买。 三、提高预售楼盘形象进度的审核标准。自本《意见》发布之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申请预售时的施工形象进度须达到如下标准:主体结构7层(含7层)以下的完成4层封顶; 8层以上的,完成主体结构的一半,但最低不得少于7层。建有地下室的,按地下一层折抵地上二层的标准扣除相应的层数。低层住宅、独立的商业、办公、服务类等建筑完成结构封顶。凡未达到上述施工形象进度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预售申请。 四、严格实施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接收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指导,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项目分批申请预售的,每批次申请间隔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申请备案价格不得超过上批次同类型房屋的实际成交均价;新开发的项目,申请备案价格不得超过相邻楼盘或类似楼盘在2016年12月底的实际成交均价。市住建局负责核实备案价格,市发改委根据市住建局核实的价格进行价格备案,备案价格不符合要求的,市行政审批局不予受理预售申请。 五、严格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签约的网上合同必须即时提交备案,严格执行商品房购房实名制。已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如需变更或撤销,须按照启住建〔2013〕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且房源变更和撤销的次数仅限于一次。凡网签合同备案撤销的房源,其开发企业须在启东房地产热线(http://www.qdfdcy.com)网站上公示2个月后,以不高于原销售价格对市场公开销售,不得指定购买人。 六、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按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房源销售状态。 七、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的备案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八、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售,不得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二)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投资理财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借机抬高价格;(五)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六)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价格之外加价出售;(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八)一房多卖。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对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严肃查处,并暂停该项目预售许可的受理、办理,关闭该开发企业商品房网签系统。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时间自发文起暂定一年。 2017年2月6日 抄送: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启东市人民政府。各镇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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