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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应该是业主委员会领导物业管理公司”吗?
2002年10月15日21:54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都是物业管理机构,他们共同管理着一定范围的物业,这就决定了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详细分析如下:

(1 )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和受委托者的关系,是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决定委托或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某个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无隶属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2 )两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副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应获得相应报酬。同样,业主在享受到这些管理服务的同时,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方面的经济关系是通过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确认和保证的。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分别承担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在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
  “物业管理中,应该业主委员会领导物业管理公司”的这种观念,实际上还是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隶属管理,把它们也当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实际上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是契约(合同)行为,彼此之间是平等的,在物业管理中两者应是合作关系。

摘自: 启东房地产热线 文章作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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