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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不高,业主就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吗?
2002年10月15日21:55
 某住宅小区业主曹某,入住时就签署了前期物业管理公约,先缴纳了半年物业管理费(入住时要求先缴半年),自那以后长达两年多时间一直未缴,其理由是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服务水平不高,本人未能享受到优质服务。业主曹某的观点正确吗?
(1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公司是企业,其工作开展需要一定资金保证,它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靠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因此,作为业主来讲,应遵守业主公约,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否则物业管理公司由于经费不足,将无法开展管理工作,服务水平下降。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仍然坚持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同时按照法律程序把未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告上法庭,那么不缴纳管理费的业主必定败诉。本案例中曹某两年多未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计算后,依法向法院诉讼,要求曹某缴纳所拖欠物业管理费1 4 6 2 。9 3 元,并支出拖欠所造成利息损失6 9 元,法院受理后,判定业主曹某败诉,要求曹某限期补缴物业管理费及相应的利息,同时又增加了诉讼费6 9 元。
 (2 )业主有意见,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改正。
 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有意见非常正常,应该按照公约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向业主委员会汇报,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公司下达整改通知。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接到通知后仍旧没有认真改正,那么业主委员会有权提前解聘和辞退物业管理公司,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理,可依法诉讼,讨回公道。
 (3 )事先有承诺,那么按照承诺的条件办。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为了表示自己的服务周到,向业主发出承诺:“如果服务不周到时,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如确实感到服务质量不高,并且确有证据,可以按照承诺办,拒缴物业管理费。

摘自: 启东房地产热线 文章作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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