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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通房(2003)17号

市区各开发、建设、拆迁实施单位,各有关拆迁评估单位、各县(市)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 1999)、《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通政发[2003]16号)规定,现将《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通政发[2003]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是指政府指导下的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不同于市场调节下的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市场价。

三、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的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

四、拆迁评估的目的在于为房屋拆迁提供补偿依据。

五、依照房地产评估的一般规律,拆迁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路线价法等方法。

六、承担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讲求评估信誉,实行良好服务,并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七、拆迁评估应遵循公平、合法、替代和估价时点的原则。拆迁评估时,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时间作为同一工程项目统一的估价时点。

八、本规范未规定的事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房地产市场评估常规办理。

第二章 拆迁评估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一、拆迁评估的基本步骤为:

(一)掌握被评估房屋的合法权属关系和依据;

(二)根据合法性依据进行实地勘测评估;

(三)绘制、填写评估材料;

(四)编制评估报告;

(五)报告评估结果。

二、拆迁评估的方法

拆迁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路线价法等实施评估。对同一评估单位(楼房以幢为评估单位,平房以户为评估单位),采用同一评估方法实施评估。

评估的计量单位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一)市场比较法

1.本方法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和兴建时使用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的拆迁评估。

2.本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城市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额=合法建筑面积的建安成新价+ 合法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基价(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小于合法建筑面积的以建筑面积计算区位补偿基价)。

兴建时使用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额按通政发[2003]16号文件第五章的规定评估。

3.本办法修正的因素和标准为:

(1)被评估房屋建筑结构、等级、成新因素的修正。按《南通市市区各类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评估标准》(附表2)和《南通市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附表3)、《南通市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附表4)对照评估。

(2)被评估成套住宅房屋所处楼层因素的修正。(见下表)

楼层系数(%)
层次

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底层

0

0

0

0

0

二层

0

+2

+3

+3

+3

三层

 

0

+4

+6

+8

四层

   

-2

+4

+6

五层

     

-3

0

六层

       

-4

(3)被评估成套住宅房屋为多层标准住宅水、电、气配套设施齐全的,按评估值的+3%进行修正。

(4)被评估房屋环境因素的修正。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居住环境在眺望、景观、噪音、空气污染、建筑密度、道路交通、周边绿化、受教育(学校、幼儿园)、购物、就医方面的因素进行修正,修正权重比在-2%至2%之间。

(5)对超出被评估房屋结构等级条件以外的设施设备和装璜、装修项目的补偿评估,按《南通市市区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标准》(附表6)单列进行评估。

4、对处于城市规划区边缘集体土地征用后被拆迁,所在村、组有条件在另处安排宅基地供其移地迁建住房,经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实施的,对被拆迁房屋的迁建成本进行补偿。南通市市区被拆迁房屋迁建成本补偿价,按《南通市市区被拆迁房屋迁建补偿费标准》(见下表)评估。
 

南通市市区被拆迁房屋迁建补偿费标准

房屋结构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简易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m2

450

400

350

300

280

240

180

150

(二)路线价法

1.本方法适用于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评估。

2.本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额=区位价补偿额+被拆迁房屋建安价补偿额

(1)区位补偿价的确定。根据《南通市市区非住宅房屋路线(段)区类划分》(附表7)和被拆迁非住宅房屋临街面状态因素与楼层因素(按下表“非住宅房屋临街面状态调整系数表”和“非住宅房屋楼层调整修正表”),对非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指导价进行修正确定。南通市市区非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指导价按《南通市市区非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指导价标准》(附表8)执行。

非住宅房屋临街状态调整系数计算表

被拆迁房屋临街宽度(米)

被拆迁房屋进深度(米)

求取的宽度与进深度系数值

区位基价调整系数(%)

按实测量,测量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按实测量,测量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1.5以上的

+20%

1.2-1.5

+12%

1-1.2

+7%

所计算的系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0.8-1

0

0.6-0.8

-5%

0.6以下

-10%


附注:求取临街面宽与进深的系数公式:被拆迁房屋临街宽度÷被拆迁房屋进深度=临街宽度与房屋进深系数。临街状态调整系数的计算,只适用于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底层房屋。

非住宅房屋楼层调整修正系数表

房屋楼层

地下室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修正系数(%)

-10%

0

-3%

-5%

-10%

-15%


(2)非住宅房屋建安价评估,按《南通市各类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评估标准》(附表2)结合房屋成新状况评估确定。

3.对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1)对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致使经营活动中止的,可根据拆迁前两年营业税纳税额年均值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南通市市区具体综合补助数额参照下表确定。


南通市市区非住宅营业用房一次性综合补助表(元/m2

年纳税额

10-100

101-500

5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1-4000

4001以上

补助费

50

100

200

400

600

800

1000


注:①年纳税额指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两年营业税纳税额年均值;

②前两年营业税纳税额年均值每平方米低于10元的,不享受此项补贴费用;

③前两年营业税纳税额年均值按被拆迁人提供的有效票据为依据。

(2)对非住宅房屋内的装璜、装修项目补偿,可参照《南通市市区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璜项目补偿标准》(附表6)单列评估。


     (三)其他补偿评估

在拆迁范围内,对属于被拆迁人的树木(含果树)、竹园、祖坟等,需要砍伐或迁移的,南通市市区按下表给予一次性补偿。

(元/棵)

树木胸围(厘米)

9.0以下

9.0-20

20-30

30-45

45-65

65以上

杨、柳、梧桐、确树、楝、杨刺槐、泡桐、榆树、水杉

0.40

1.00

3.50

16.0

20.00

30.00

椿、桑、榉、樟、楠、柏、桃、李、杏、石榴

1.00

3.00

10.00

20.0

30.00

40.00

梨、苹果、柿、枇杷、枣、香圆、橙、桔、广玉兰、黄杨

1.00

6.00

25.00

40.0

65.00

95.00


树种

树高60厘米以下

60-100

100-150

150以上

槿树、冬青、女贞、大叶黄杨

1.00/米

2.50/米

5.00/米

10.00/米

枸树等

1.00/米

3.00/米

8.00元/米

15.00元/米

注:绿篱按长度及高度分类补偿



名称

生长期在3年以下

3-5年

5年以上

葡萄

8.00 元/棵

20.00 元/棵

30.00 元/棵

成林竹园每平方米30元;各类苗木每平方米10.00元。

南通市市区拆迁范围内坟墓迁移补贴标准

棺木坟墓

单位(个)

补贴金额1000元

自行处理迁移

陶罐、骨灰盒坟墓

单位(个)

补贴金额800元

自行处理迁移


第三章   附  则
 

一、本规范涉及的补偿、补贴标准和区位地段划分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各县(市)由其另行制定。

二、本规范与《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实施。

三、本规范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南通市市区城市旧区居民被拆迁房屋区位补偿基价

附表2南通市各类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评估标准

附表3:南通市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

附表4:南通市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

附表5:南通市市区农改居与征地拆迁户被拆迁房屋区位补偿基价

附表6: 南通市市区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璜项目补偿标准

附表7:南通市市区非住宅房屋路线(段)区类划分

附表8:南通市市区非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指导价


抄送:省建设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制办、建设局、规划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崇川区法院,港闸区法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各县(市)物价局,国土局。


 


文件加入时间: 2003年6月16日19:50
发文单位:南通市房管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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